(1994年6月30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
依据2002年5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经过、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同意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法令〉的决议》第一次批改
依据2013年4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同意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法令〉的决议》第2次批改)
第一条 为促进大榭岛的开发建造和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法令。
第三条 开发区遵从对外经济技能合作和加强与内地的经济技能合作相结合的准则,引入外资,引入先进的技能、设备和科学办理方式,建成一个以港口为依托,以工业为根底,以出口加工、表里交易、仓储运送为支柱,第三产业兴旺、功用完全、环境优秀的港口经济交易区。
第四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施行有偿运用准则,境表里出资的人可依法获得土地运用权,并可依法转让、租借、典当或许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 开发区内出资者的财物、应得赢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法规和本法令的维护。
第六条 开发区建立宁波大榭开发区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办理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设计和经济、社会继续健康开展计划,按批阅程序同意后安排施行;(二)拟定开发区的行政办理规则,并安排施行;(三)按规则权限对开发区内的出资项目进行批阅或许核准、存案;(四)担任开发区的财务、税收、城市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公安、交通、安全出产、口岸、港口、海洋、社会业务等方面的办理作业;
(五)办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业;(六)保证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七)办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交易、对外经济技能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八)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业务;(九)统一规划、办理开发区的各项根底设施和公共设施;(十)担任开发区的环境维护和文物维护作业;(十一)兴办和办理开发区的文明、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十二)协谐和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作业;(十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其他职权。

